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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督促问题整改,重视审计成果运用。企业应当抓好经济责任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的审计意见和决定,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审计揭示问题、整改促进管理的良性循环。企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办制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查找管理漏洞,确定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跟踪检查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企业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转化运用机制,把审计结果与相关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工作有机结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业绩考核、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人员管理(廉政)档案。企业还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借助企业简报等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审计结果,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的警示作用。
  (四)加强责任追究,落实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正确划分企业负责人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确定企业负责人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同时,必须明确直接责任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界限,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审计工作领导。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主管审计工作;结合企业实际,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科学制订审计计划,统筹安排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推进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审计机构建设。企业应当建立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职能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子企业也应当设立相应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充实内部审计力量,保证审计经费,切实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三)加强审计工作协调。企业应当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线,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基建工程、采购招标、改制等审计工作相结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法律事务等部门协调配合。
  (四)加强审计方法研究。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审计工作方法,推进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做到财务审计、业绩考评和责任评估相结合,科学评价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推进审计项目管理软件、审计作业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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