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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7
【实施时间】 2010-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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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积极支持灾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支持灾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
  
  十六、对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审批实行包保责任制和绿色通道。对因灾先行用地后补办手续和需要异地重建的征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实行包保责任制,指派专人优先跟踪办理,直至取回用地批复;对因灾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十七、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要全力给予保障。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事后补办。
  
  十八、免收受灾农民个人住房重建的土地费用。对灾后原地重建和异地新建的农民住房用地,所涉及的土地测量费、土地证书工本费、耕地开垦费、用地管理费等所有土地费用,全部予以免收。
  
  十九、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灾区农民收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实施灾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对土地平整、田埂修筑、防护林栽植等能够由农民承担的工程,要优先组织受灾地区农民参与项目施工,并给予相应报酬;对轻度受损的耕地,农民可自行进行复耕的,要从土地整治专项经费中安排补助资金,鼓励农民自行复耕。
  
  二十、迅速开展灾毁土地情况调查。各级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协调民政等部门,开展灾毁土地情况调查,重点是开展灾毁耕地,农民住房、城镇村屯、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用地需求情况调查,为实施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尽快恢复重建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十一、积极开展灾毁耕地变更调查。对因灾毁坏确已无法耕种的土地,当地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及时做好更正调查和变更统计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准确详实。
  
  二十二、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防治。对灾区已发生和存在隐患的地质灾害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优先安排灾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可以纳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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