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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各燃煤发电厂(机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享受脱硫电价资格,并由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相关价格、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待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脱硫电价: 1、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监管系统”设备,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而获得脱硫电价款的; 2、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监管系统”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自动在线监测、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的,由价格部门、环保部门分别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物价局组织对电厂脱硫电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省环保厅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举报电厂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12358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加强新闻媒体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的监督,有效促进环境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省电网统一调度及地方电网相关发电企业、自备电厂的脱硫设施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价电〔2008〕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表 发电企业名称:
备注:1、报表中1至12项为“监管系统”自动生成数据,13至15项为发电企业填报数据。 2、报表统计时间为每月1日零时至月末24时; 3、上报时间: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个月的情况; 4、报表一式四份,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各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