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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价格公共服务信息报送工作,规范信息报送程序,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及时反映各地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价格公共服务信息报送工作由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市价格公共服务信息报送工作由各市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统计、汇总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数据; (二)及时与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及各市物价局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动态,注意搜集和掌握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富有成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上报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编发《安徽价格公共服务》简报。 第四条 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及时总结各市、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单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市物价局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根据信息内容及时向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报送本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报送时间,每季度报送1次。各市物价局每季度末前将本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工作内容报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关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责任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活动应随时报送。 第七条 报送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报送内容:当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任务、具体措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度、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报送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报送;电子邮件:jianchasishi@126com(收件自动回复);传真:0551-2675179。 第八条 报送单位要高度重视价格公共服务信息报送工作,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省物价局将定期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单位报送情况纳入评先评优目标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物价局价格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全省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07〕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省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季度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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