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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8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范围外和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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