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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各金融机构应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对积极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金融机构,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三)扶持资金申报
  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市级租金补贴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建设投资主体向建设组织主体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申报,经县(市)区工信(经贸)、财政部门初审后按程序和要求上报。
  
  六、管理监控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建设投资主体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或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3.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建设投资主体予以纠正。对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业主,收回其《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或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及政策性收入,终止优惠政策。
  
  七、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一)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指挥部负责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标准厂房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市工信委要定期向指挥部报告工作,通报建设进展情况。
  (二)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定专门领导、专门机构负责建设标准厂房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申报、征用、拆迁、立项、设计、建设等工作,做到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三)各级监察部门、目督办应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和事,依法依规坚决予以追究;不断完善勤政廉政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不出现建设质量问题,不出现干部不廉洁行为。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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