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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函[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双鸭山市房产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以下简称《验收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6、《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95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br /  (二)省内要求br /  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07-001-2008);
  2、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db23/t1265-2008);
  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黑建科[2008]22号);
  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市(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任务指标的函》(黑建函[2009]255号)。
  
  二、验收范围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是1500万平方米,我省已将指标下达给了市、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并在工作进展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各市的任务指标。这次验收范围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调整的各市、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任务指标为准。
  
  三、验收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质量情况;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七)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八)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各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对已完成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先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验收合格后,填报本地区及系统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1)及验收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由省厅会同财政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每个地区抽查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改造项目总数的30%。县及县级市的验收,由其管辖的地级市负责,先由县及县级市将汇总表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交验收申请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项目工程,对工程质量、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当地政府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文件或实施方案;
  (二)改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热工性能计算书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率,实施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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