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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批转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旗区环保部门要加强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1. 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中盐集团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热电事业部、兰太热动力分厂、内蒙古国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乌斯太热电厂必须按照要求选定贮灰场,并安装防尘设施,年内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
  2. 粘土砖瓦厂
  2010年1月起,全盟粘土砖瓦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他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1. 编制全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编制全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2. 完成全盟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
  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3. 污泥无害化处理、渗滤液达标排放
  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4.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监测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5.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
  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1. 制定全盟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阿盟环保局会同阿盟公安局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2. 淘汰不达标车辆
  逐步淘汰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3. 强化检测机构考核管理
  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七)强化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旗区政府主要领导人要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对不能如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旗区,严格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加强协调配合
  各旗区环保部门要和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建设局做好减排工作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减排联席会议,促进减排工作的顺利完成。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污染减排等方面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旗、开发区、示范区要于4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上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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