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江株洲段砂石开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开采现场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四)运输、装卸、堆存、经营砂石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砂石开采合理、科学、有序发展,在砂石开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砂石联合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权限予以处罚。
  (一)无砂石开采许可手续擅自开采砂石的;
  (二)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采砂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或超出许可量采砂的;
  (四)破毁河堤或擅自占用滩地、农田修筑运砂道路、砂石堆场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开采、运输、经营砂石税费的;
  (六)擅自转让、买卖砂石开采权的;
  (七)其它违反砂石开采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砂石联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联合检查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砂石市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厉查处砂石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不认真及时予以查处的,视为不作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开采砂石管理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涉及砂石开采、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行为,市砂石联合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审批流程、人员抽调、执法监督方式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配合支持。
  
  第十五条 株洲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或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砂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