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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函


  南宁市公安局:
  近期以来,随着养犬登记办证工作全面展开,不少养犬人投诉:在养犬登记“一站式”办理犬只登记过程中,除了交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养犬管理费每只300元外,在注射狂犬疫苗时被收取30元到60元不等的费用。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有偿咨询等名义进行的收费,以及摊派性、赞助性的收费。我市养犬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是公安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其收费主体为市公安局。南宁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南宁市酷比宠物医院、南宁市动物园、喆朋宠物护理等四家机构不具备委托收费资格。因此,自下文之日起,取消其由我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证号分别为:25128600、25128700、25128800、25128900。
  
  二、我市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年度审验;犬只的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市民在办理犬只登记办证时,第一年每只交纳300元,第二年起每年每只交纳200元。其中犬只的强制免疫(含疫苗)均包含针筒、针头、酒精、棉签等基本注射耗材。除收取养犬管理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养犬人在办理犬只登记过程中,自愿使用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提供强制免疫所需疫苗之外的其它疫苗,其具体价格由取得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疗机构自主确定,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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