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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和竣工验收。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环境影响、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和结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深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供以下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及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组成。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原审批部门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凡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一律不予调整概算,并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超概算且性质严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制度。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合理安排政府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年度基建计划制度。在项目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须申报年度基建计划,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初步设计批复、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手续、施工图、年度投资预算、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未取得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监理、安装的招投标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二、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 对我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坚决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严肃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