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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接上页]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者,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
  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公开招标项目的依法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投资项目除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招标活动开展前,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确保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开立使用银行帐户,设置会计帐册,不断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水平。对中央投资资金要在现有基建专户中分帐核算。
  (二)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投资概算批复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并遵守《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材料采购等环节,按规定用途和范围进行工程施工和资金投入,不得超出范围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四)严格按照资金落实情况安排项目建设。对已经落实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进行资金控制,不得超概算和增加建设内容;在安排建设内容时要充分考虑已落实的资金额度要和年度工程量匹配,建设内容要根据实际落实的资金额度进行控制或调整;对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要促进项目单位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融资资金,项目单位要根据实际落实融资额度重新调整或确定建设内容并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杜绝不切实际、过度超前的建设内容。
  (五)财政部门要按照《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可研、规划、土地、环保、初设等前期工作,认真落实项目建设“五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责任制。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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