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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引导公证人员积极介入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移民搬迁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对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安置补偿(赔偿)、分家析产等公证事项,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出证。对年老、残疾、重病移民当事人实行预约服务或派公证员上门服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减免公证费。 (四)组织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与移民迁安工程的司法鉴定事项,对涉及移民的当事人的司法鉴定事项,减收费用,减收幅度不低于法定标准的2 0%。 (五)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创新服务形式,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为移民群众提供便利、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 五、强化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移民迁安地法律援助部门,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2010]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将移民困难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建设,方便移民群众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困难移民群众前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受理点求助,凡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受理点自行受理;对授权范围之外的事项,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受理点代为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实行移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 (三)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建立困难移民群众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强“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工作,确保电话畅通、服务规范。与移民地区有关部门联系,设立困难移民群众资料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所有在库或持卡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实行申请事项优先受理和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办理移民当事人法律援助案件尽可能选择对移民当事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移民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