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移民局
【发文字号】 渝移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做好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
  为认真落实普通高校招生中对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照顾政策,根据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渝招委发〔2010〕6号)和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照顾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0〕7号)要求,现就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界定
  根据三峡移民工作实际,以下五类考生可享受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政策:
  (一)三峡工程淹没住房或耕园地的农业社农民及其子女考生(含就地后靠农业安置、市内外迁安置、市内投亲靠友安置、市内非农业安置、市内养老保险安置等);
  (二)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移民及其子女考生;
  (三)三峡工程淹没工矿企业和单位签定补偿销号合同时在册的正式职工及其子女考生;
  (四)三峡工程迁建城集镇占地移民及其子女考生;
  (五)受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搬迁的移民及其子女考生。
  
  二、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申报审批
  (一) 考生到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招生部门领取《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申报表》,据实填写后及时送交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三峡移民管理部门或所在的在渝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审核。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无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送交原迁出区县(自治县)三峡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依据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手续进行资格审核,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8日前集中送达市移民局。
  (三)在渝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依据受淹工矿企业补偿销号时在册的正式职工名册进行资格审核,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申报表“区县移民局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8日前集中送达市移民局。
  (四)市移民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在渝中央企业、市属企业上报的考生申报表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申报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15日前送达市教育考试院。
  
  三、有关要求
  (一)准确认定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在普通高校招生中对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实行照顾,是一项关系三峡移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照顾资格界定政策,既不能遗漏符合照顾条件的移民考生,也不能随意扩大照顾范围。
  (二)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的申报审批,程序多,时间紧,既要严格按程序核查审批,又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考生申报表。
  (三)健全落实审批工作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在渝中央企业、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的核查审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具体抓,严禁弄虚作假。
  (四)各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部门、在渝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在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照顾资格审查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移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