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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保[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规范认定标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二、离异人员须在离异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三、未婚人员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提供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登记记录。
  
  四、申请人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作废,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五、与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共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共有人须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共有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向销售企业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向销售企业分别提供共有人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且共有人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共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销售企业人员当场对申请人及共有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复印件空白处标注“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加盖销售企业章,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其中公证文书留存原件。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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