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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96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特殊情况处理。全年缴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按半年缴纳。
  
  (六)2010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 代收工作经费
  
  (一)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提取。
  
  (三)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对代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职责
  
  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工作。
  
  (二)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缴费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四)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
  
  (五)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
  
  (七)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八)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
  
  (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
  
  八、附则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二)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和贵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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