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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署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林业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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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农民在本土创业,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减免权限的各项税费。
  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工商、卫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3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岗。
  (十四)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带资金、技术、信息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区现行的有关税费减免、土地使用等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十五)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o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o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各级政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地级或县级财政,下同)承担50%,另外部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形成呆账的,给予相当于呆账损失1o%的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50%,另外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财政部门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建立促进机制
  (十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七)加大小额贷款对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之内,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企业在职工作人员,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各经办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贷款,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环节和手续。
  各级财政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对担保基金每年增长5%以上的县区,财政将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o.5%)。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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