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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引导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七)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项目单位对引导资金申请书内容和所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除(一)、(九)项需原件外,其余材料可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知申请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章 扶持项目的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年度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专家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在《惠州日报》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其中市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对纳入引导资金扶持计划的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各县、区应参照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按照1:1的比例制订项目配套资助方案,在财政资金中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章 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被扶持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和不配合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引导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引导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定期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支持项目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