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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电热采暖示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热泵技术示范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 7.示范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由市建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8.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提交2个采暖期以上的运行报告。产品提供商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9.示范工程运行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对系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0.示范工程投入运行后,市水务部门应组织做好地下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定期对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11.示范工程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领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示范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需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 2.示范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要按月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由市建委负责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4.示范工程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并总结经验,开展低能耗建筑本地化标准体系研究工作。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 1.技术支撑单位应做好建筑楼宇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对比工作,生成图表和报告等,按月报市建委。 2.重点监测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及上传的配合工作,并根据最佳节能运行方案,调整运行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实现低成本节能的目标。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