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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重点投资项目,要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县(区)主管领导或园区管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对已批准入园、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区管委会及园区管委会要联合成立项目服务协调组,负责项目从入园到建成的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企业入驻园区后,必须接受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的管理,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入园项目的注册地、结算地必须在园区所在地。 (三)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厂区规划布局不能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四)凡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类的项目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如入园手续不完备,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五)入园项目实行地、县(区)两级备案制,即入园企业在完成项目审核后,分别在合作区办公室和当地园区管委会备案,建立入园企业档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批复文件 4、工商执照及相关材料 5、验资报告 6、机构代码证书 7、环保、土地、建设、消防、银行、税务、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批复文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及资信证明 8、项目合同 (六)实行入园企业月报制度。项目在建期间,入园企业每月初必须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投产企业填报《入园项目达产情况月报表》,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反映企业建设和运营情况,园区管委会汇总后每月初报合作区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由合作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