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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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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提高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入《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可行报销办法。
  (六)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按《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执行。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国家基本药物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七)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使用首选药物,并达到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的使用比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要建立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加强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强化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八)统一组织核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建立县、区(市)卫生局会计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对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核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区(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九)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建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所有成员单位4月底制定并完成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各县、区(市)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力争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结合制度实施的实际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 
  王秉清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兴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秦 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朝擎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屠松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曹晓科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永群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邹 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显敏市商务局副局长
  雷鹏远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发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局长
  吴 键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副主任
  贺 凯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义霞市物价局副县级干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雷鹏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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