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在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发生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地质灾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气象、教育等部门,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灾的基本知识及经验,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增加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七)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正在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国家、地方匹配的资金专款专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南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南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致使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