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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套数总量的50%以上。允许有经济能力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时,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要优先保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按成本价出售,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购得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经济租赁住房,启动实施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市财政、住房公积金、建设部门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按其年度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二)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7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9]124号)的补贴标准执行。 3.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低保家庭免收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按1元/平方米/月计租,超面积部分均按公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计租。已就业且单身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并按地段进行调节。具体地段划分参照莆田市建设局、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莆田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莆建房[2009]125号)划定的住宅地段分类。各地段租金调节系数按二级一类地段为1,往上(下)每级每类分别按5%进行递增(减)。今后廉租住房位于城市新开发区、未标注等级片区及跨地段等级等原因,无法明确划分地段等级的,参照临近地段等级确定。 4.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并按地段进行调节。具体地段划分参照大中专毕业生承租廉租住房标准。 仙游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材料和流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按《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3号)有关规定,向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另行制定。 六、资金筹措 (一)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对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二)省财政配套资金。 (三)市、县(区、管委会)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国债转借地方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七、政策支持 (一)确保项目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根据我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市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奖励措施。市政府设立廉租住房建设奖励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八、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目标要求,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由项目业主抓紧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大力配合。尤其是对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总体原则,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