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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投标资料中详细标注证书编号、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等证书内容,不得超越范围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年检到期前一个月向发展中心申请年度复验(以下简称“年检”)。发展中心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复检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抽样复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再次加倍对其产品进行见证抽样检测,经抽样检测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检测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认定证书的,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展中心申请续证。发展中心对新技术认定持有单位的生产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现行规定,经抽样复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认定证书。申请续证的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续证手续: (一)经考察其条件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再次抽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认定企业被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第十七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经核实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经复审符合变更要求且通过复评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认定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适用范围等主要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 第二十条 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被国家和本市限制或禁止使用的,自禁止之日起,认定证书作废,自限制之日起,认定证书适用范围应按限制范围调整;被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持证单位应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新技术公告》要求的新技术,可重新申请新技术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情形之一者,应责令持证单位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不及时书面说明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工程应用情况的; (四)持证单位因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中发现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撤销持证单位的认定证书,1年内不予重新受理新技术认定: (一)认定项目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认定项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四)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 (五)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六)在诚信行为管理中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向行业予以通报,并在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予以公示: (一)认定证书超有效期,未按时申请、未通过年检或未通过续证的; (二) 被停止使用认定证书的; (三)被撤销认定证书的。 第五章 诚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项目实施诚信行为管理制度,建立诚信档案。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新技术认定项目持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新技术认定项目持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受到通报批评,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