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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办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7-01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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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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