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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国家和省级权威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应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地区上一年度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送省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州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以市州报送评定。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翌年一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向各市州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6名的市州,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授予“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称号。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先进个人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分别授予“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区”、 “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财政所”、“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经费时将向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县市区倾斜。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及省里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政策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进行工作抽查,对报送考核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报送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评选并报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