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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加强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实施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洛阳”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实施计量惠民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方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全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得到有效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行动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监督检查和计量惠民相结合、重在惠民的原则,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创新惠民服务措施,注重向农民、乡镇转移,注重向弱势群体倾斜,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和农民的经济负担,力争用一年的时间,使全市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购物环境。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协调区域内相关部门,加大对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治理整顿。
  (二)市场主办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集贸市场主办方是场内计量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市场主办方对新建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对已建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暂不实行“四统一”管理模式,但实行“四落实”,即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市场主办方要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要明确专人管理,方便消费者复秤,确保秤准量足。市场主办方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每年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经费的保障。依据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半年为一个检定周期,每年检定两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将集贸市场检定费用列入预算予以保障,配合质监部门对场内计量器具进行免费检定。按时事权划分范围,市辖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费用由所在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县(市)级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此项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四)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属于用于贸易结算必须检定合格才能使用的计量器具,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对各集贸市场摸清底数,进行登记备案,成立专门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所辖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逐一进行免费检定,确保市场上的每台秤都得到检定。在搞好检定的同时,和市场主办方一起做好对辖区内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四、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0年4月15日-2010年5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作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二)具体行动阶段(2010年5月15日-2010年10月31日)
  此次专项行动一定要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计量惠民措施,确保在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内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100%的总体目标,彻底改变我市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率低,难以管理的局面。同时,在今年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每年的计量器具检定和监管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5日-2010年12月25日)
  专项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计量惠民采取的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突出事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5日报送市集贸市场专项行动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集贸市场计量管理问题关乎百姓生活,关乎政府声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洛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主动配合,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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