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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泸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


  2009年2月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一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结合泸州实际,现就2010年泸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杜绝高毒高残留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畜牧部门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查处加工、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水产部门要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粮食部门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卫生部门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六)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质监部门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严肃查处在火锅、泡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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