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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巡视报告包括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在报送巡视报告的同时,巡视组要提交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专题评价材料,通过区党委巡视办转交区党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党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党委。 区党委常委会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九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要及时上报。同时,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形成反馈意见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根据需要,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区党委巡视办负责人可参加反馈。 第三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区党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需要协调地(市)、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区党委巡视办移交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督查部门立项督办。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向有关被巡视的地区、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区党委巡视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要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区党委巡视办。 第三十三条 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受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送区党委巡视办。由区党委巡视办综合形成半年或年度巡视工作总结,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党委。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