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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闻发布机构)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与社会及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新闻办、开发区新闻中心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注重新闻策划,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新闻价值; (三)行政首长负责原则。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新闻发布机构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新闻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适应,既对上级新闻发布机构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五)谁处置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涉事单位应依法进行新闻发布,并对新闻发布有关事宜负责; (六)主动性原则。新闻发布机构应主动发布新闻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及时、准确,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新闻发布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联络员,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各分管战线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设立综合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的协调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新闻发言人由熟悉业务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县(市)区、开发区各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本级行政首长授权其副县(市)区长、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同时各设新闻联络员1名。遇特殊情况,新闻发布机构可临时指定新闻发言人。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参照上述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设立新闻联络员。 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名单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本新闻发布机构的新闻发布事宜; (二)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新闻发布机构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计划; (三)执行上级新闻发布机构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四)本新闻发布机构交办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新闻发布机构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严格按照《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长春市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办法》进行新闻发布;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新闻发布机构名义主办承办的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