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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确保车用气瓶安全安装,燃气安全充装,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燃气汽车安全运行为目的,建立车用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好车用气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努力营造燃气车辆安全运行环境,为实现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车用气瓶使用的基本现状,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车用气瓶安装许可、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气瓶使用登记、车辆变更和年审、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使用等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将车用气瓶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车用气瓶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市燃气车辆的长期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
  组 长:李光辉 副市长
  副组长:巩兴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冯建国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黄淑红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陶红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周建平 市建委副主任
  王兆祥 市城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晟宇 市质监局副局长
  伊力哈木·依不拉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吴 崑 市燃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冯建国兼任,副主任由周晟宇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同时监督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各项行为规范。
  (二)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驾驶人员进行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油改气车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变更;负责在机动车年审时,对燃气车辆是否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进行严格检查,对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用气瓶超期未检的燃气车辆不予年审;负责在线路执勤过程中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场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建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气源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车用气瓶安装基数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对车用气瓶充装企业进行监管。
  (六)市质监局负责公交运营车辆、出租车以外机动车的车用气瓶普查工作;负责机动车车用气瓶的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0561)、《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24160)、《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24162)国家标准,对全市车用气瓶进行全面检验;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企业的清查和整顿,严格许可制度;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负责对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及时办理发放《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负责对车用气瓶充装站的日常监管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我市车用气瓶报废监管工作;负责对车用气瓶非法安装、非法充装、非法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3月1日-4月30日)。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车用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车用气瓶监管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车用气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和登记程序、燃气车辆变更及年审程序、有关收费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力争做到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0年5月1日-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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