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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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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区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拟订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二)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开展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区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四)人事处。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和县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二)对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管理为主,市委协助管理。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依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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