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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十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地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审计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审计厅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9号)执行。 (二)市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当地党委管理为主的体制。地级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自治区审计厅的意见。自治区审计厅要协助地级市党委加强对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