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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