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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大学生志愿者的岗位申报、派遣和业务指导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司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法律援助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培训工作。 5、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团委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县开展宣传、组织工作。县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为志愿者提供食宿和办公条件保障,并和团委互相配合,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经费来源与管理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筹集社会资金,用以支持大学生志愿者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宣传、培训、交通、通讯、生活补贴等费用。同时,负责筹集部分律师志愿者开展业务所需经费(2009年筹集支持律师志愿者业务经费20万元)。 2、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会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开展行业互助,整合业内公益活动资源,动员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提供资金资助,用以支持律师志愿者开展业务所需经费。 3、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本项目的专项基金账户,对筹集的所有资金,实行统一入账、统一管理、统一审计。严格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接受捐赠人、支持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志愿者待遇 (一)政策支持 1、大学生志愿者享受的待遇 除享受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16号)规定的政策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5〕23号)规定的政策。 2、律师志愿者享受的待遇 (1)可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 〔2001〕22号)规定的政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2002〕124号)规定的政策; (2)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所需费用; (3)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 (4)律师管理部门评选优秀律师时,将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行为,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5)凡连续三年选派律师志愿者或一次性选派三名以上律师志愿者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律师事务所,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6)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颁发法律援助志愿者荣誉证书。 (二)费用补贴 1、大学生志愿者享受“西部计划”的有关优惠政策,其经费补贴按照“西部计划”的有关规定标准,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筹集划拨。 2、律师志愿者每人每年交通、通讯等办案补贴及保险费30000元,即每人每月享有1000元生活、保险费用补贴,1500元的交通、通讯等办案补贴。 八、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律师志愿者 1、要求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具有律师执业证,并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大学生志愿者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要求政治过硬、品学兼优、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九、发起单位 司法部 共青团中央 十、承办单位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十一、公益回报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奉献爱心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益宣传回报。 十二、行动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把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此项行动的有关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对热心法律援助事业,为此次行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彰。 十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玉珍 联系电话:010-83112496 13264135393 传 真:010-83139027 e-mail: myzxiaoma@126.com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 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二○○九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