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辖区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农村村民住宅; (三)各类工商企业建设项目。 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及监督工作。财政、建设、规划、工商、民政、环保、公安、农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七条 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村以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管理。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村以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第十二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业用地五十年;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住宅用地七十年; (五)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在株洲市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批准程序: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提出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并附包括有偿使用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方式、价格等其他条件的方案供国土部门审查。 (二)受理。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受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 (三)会审。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地块位置、用途、有偿使用方式、有偿使用价格、使用年限等),并组织方案会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