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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安办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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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妥善处理限放期结束未销完的烟花爆竹和收缴的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临时销售单位必须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者代为保存协议,经营期结束后,对于零售单位没有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各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内,严防私自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基层公安、工商、安监部门要妥善处理收缴的非法制贩、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对上述收缴物品要及时销毁,严禁与批发企业的合格产品混库存放或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严禁长期存放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内。
  
  三、工作分工
  
  1、安监部门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2、公安部门负责抓好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依法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确定运输路线;严格依法办理焰火晚会许可,做好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和发证;妥善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积极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工商部门负责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4、交通部门负责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严查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行为。
  
  5、供销部门负责督促全市供销系统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6、广电部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播放安全公益广告,提高全市人民的安全意识。
  
  7、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各中小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确保安全燃放。
  
  四、进度安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本文发布之日开始起至2010年3月25日(阴历二月初十)完成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从现在到2010年1月31日。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加强合法企业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3家生产企业、15家批发企业的监管。二是继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二阶段,从2010年2月1日到3月15日。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监督检查为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二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三是持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阶段,从2010年3月16日到3月25日。以烟花爆竹回收和储存安全监管为重点,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做好春节期间未售完烟花爆竹的回收代存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好正常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好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
  
  (三)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在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村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扎实细致、注重实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地处置解决并依法予以处罚,严防不安全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项整治行动每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搞好总结,分别于2010年1月31日、3月15日和3月20日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其它部门于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于3月20日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电话:66608397,传真:66608397,电子邮箱:ajlxh@j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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