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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9]46号
【颁布时间】 2009-07-30
【实施时间】 2009-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接上页]

  (一)擅离职守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
  
  (一)没有按照规定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而又不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四)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需追究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责任:
  
  (一)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二)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三)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四)具有其他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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