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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全面推进城镇(社区)药品监督 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各族市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新食药监流〔2009〕230号),在借鉴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7〕22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社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区协同、公众参与、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建立“体系完备、覆盖全面、监管有力、反应迅捷”的药品监督网络和“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配送及时”的药品供应网络,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把药品“两网”建设作为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诚信建设为保障,建立和完善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消除城镇(社区)药品监管盲区,实现城镇(社区)药品市场规范有序。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机制灵活、快速高效的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到2010年2月底前,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覆盖面达到100%;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必须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的基本药物;城镇(社区)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联合下发的目录使用药品。 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以强化药品供应主渠道建设为核心,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借助我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有利时机,规范城镇(社区)药品供应渠道,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的药品均从主渠道购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用药实际、“主体清晰、相对集中、满足需求、效用稳定”的药品供应关系,到2010年2月底前,城镇(社区)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药品监督网络体系 (一)加强队伍建设。城镇(社区)药品义务监督员和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队伍是确保城镇(社区)监督网络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要切实把“强素质、重实效”的原则作为加强“两员”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两员”队伍。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有1名义务监督员,每个社区至少应有1名信息员。药品义务监督员主要从街道办事处在职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人员中聘任;药品义务信息员主要从社区干部或从事医药卫生、流动人口管理人员中聘用。要加强义务监督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定期组织义务监督员、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安全知识及药品价格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建立义务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二)突出监管重点。药品义务监督员、信息员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情况;收集药品、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掌握城镇社区内是否存在打着各种“学会”、“协会”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销售药品、游医药贩兜售药品、私自设立库房等违法行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并完成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进货渠道,确保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100%从主渠道购进。积极引导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息化电子监管平台实现对连。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对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强化对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监管,严防“假委托”、“假代理”医药代表将假劣药品销售到营利性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借助“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私自设立库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下大力气整治城镇(社区)药品经营市场,依法将无信誉、信誉等级差的药品经营者,尤其是非法药商(贩)、兜售假劣药品者清除出药品市场,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