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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9]144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统一服务监管。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实施市、县区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查,努力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升趋势。统一县区经办机构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统一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县区、乡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结报、网上审核监管和网上信息数据传输等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新农合工作的领导, 对原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省政协副主席、市长张津梁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魏志乐、戈银生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局长薛开华、市发改委副主任杨衍佑、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兰生、市卫生局副局长杨继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权文军、市农牧局副局长徐守刚、市民政局副局长张世和、市审计局副局长郑登江、市扶贫办副主任辛世江、城关区政府副区长付晓利、七里河区政府副区长魏丽红、西固区政府副区长曹纯科、安宁区政府副区长王波、红古区政府副区长唐浩漩、永登县政府副县长魏周菊、榆中县政府副县长张丽霞、皋兰县政府副县长马彩云为成员 。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设置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强化职责,明确任务,加强管理,增加投入。各县区、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新农合筹资机制,不断加大政府补助力度,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从2010年起,市、县区两级财政在国家要求的补助标准外给全市农民每年每人另增加10元新农合补助资金,按原分担比例承担(市、县两级财政按6:4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按4:6承担,七里河区、红古区按1:1承担)。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发生当年统筹医疗基金透支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动用统筹风险基金。各县区应及时上缴基金收入、统筹风险基金等资金及其他规定的费用,具体由市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发生逾期、延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考核。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考核和评价机制,将新农合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半年对各级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向各级政府通报考评结果,同时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全市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确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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