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接上页]

  
第五章 考核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对本级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定发生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