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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青国资委[2009]8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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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法制教育。要扎实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意识,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就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保障,市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岗位的设立,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开展有针对性地专业培训和人员培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用人环境。
  
  (四)落实重大法律风险报告制度。要落实重大法律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法律风险,对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和对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律风险,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妥善处理经济纠纷。在处理纠纷时,要克服唯诉讼论。根据自身情况、纠纷性质,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企业风险减至最低。对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案件资源,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纠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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