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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1日下发了《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对房屋登记官的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官考核确认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再次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各地上报登记官不但应在“具体负责房屋登记机构”的编制人数20%内推荐,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具体负责房屋登记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现从事房屋登记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 (三)累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 (四)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 (五)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 二、申报人数 (一)设区的市推荐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不设区的市(县)最多不得超过2人。 (二)确实承担了房屋登记职能的区(县),也可以推荐,但推荐人数不得超过2人,不占市的名额,由市统一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我厅于2009年10月30日公示的房屋登记官名单作废。如各地按新要求确认推荐的人员名单是在原推荐人员名单内的,可通过函告方式确认,不需重新报送。 (二)在10月30日的公示中没有的市(县),可以进行补申报。 (三)上报时间:各单位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 系 人:陈少鸿、张会群 联系电话:0851-5360230、5360229 电子邮箱:csh@gzjs.gov.cn 纸质资料邮寄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50003)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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