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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1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防震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在工程建设的论证、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抓好抗震设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争取到2015年全市所有建(构)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切实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科学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市、县区两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提出对项目建设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除此之外的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批、核准项目的附送文件内容和登记备案项目的审查内容,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缺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审核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规划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将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项告知建设单位。 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勘察设计时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物的位置、用途、竣工时间等有关情况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做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在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三、认真做好抗震设防管理服务工作 在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法制和地震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衔接程序,各负其责,在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确保地震行政审批、审核和登记备案事项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防震抗震能力。未完成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要尽快完成,为规划和建设提供抗震设防依据。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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