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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格[2009]500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和运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接上页]

  第十条 票价、行包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计,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旅客包车运费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十一条 客运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的划分:
  (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
  (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第十二条 客运运价中的道路等级分类
  根据我区实际,分为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三级及以下公路客运运价。
  
  第十三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班车客运分普通班车和直达班车,班车客运和定线旅游客运实行计程运价。
  
  
第四章 班车客运运价

  
  第十四条 班车客运实行公布上限票价和具体执行票价(以下称实际票价)的方式。客运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须分别在车站及营运客车内醒目位置公布由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上限票价。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布上限票价的基础上打折,制定实际票价。实际票价不得高于上限票价,不得低于成本运价。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实际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五条 省际客运运价实行与区外对开地对等运价的原则,道路客运经营者按对等原则制定实际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票价的,应提前一周公布,并向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不得调整票价。对于出现低于成本运价恶性竞争的班线,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低于成本运价的依法予以处罚。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票价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旅客票价构成
  (一)客运上限票价=客运车型上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十城市市区里程)十旅客站务费十车辆通行费十燃油附加费十其它法定收费。
  (二)客运车型上限运价: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运价上限表
  (单位:元/人千米)
  
  

营运类别及

公路类别

客车类别

及车型

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

备 注

公路

等级

乘坐

方式

三级及以下公路

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

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不含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和其它法定收费。

普通客车

座席

0.18

0.16

0.17

卧席

0.20

0.20

0.23

中级客车

座席

0.21

0.20

0.21

卧席

0.23

0.23

0.24

高一级客车

座席

0.25

0.28

0.28

高二级客车

座席

0.25

0.30

0.30

高三级客车

座席

0.25

0.33

0.33

高一、二、三级客车

卧席

0.25

0.28

0.29


  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经营者按自治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具体标准为:一级车站1.20元/人次,二级车站1.00元/人次,三级车站0.80元/人次,四级车站0.50元/人次,四级以下车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使用空调候车的可加收0.50元/人次的空调费。
  车辆通行费为:一级、二级公路为0.02元/人千米,高速公路为0.05元/人千米。
  燃油附加费是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公路客运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29号),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加的费用,具体计算办法:
  以2006年3月25日的油价水平(0#柴油4.10元/升)为启动点,当油价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县以上班车客运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0.01元/人千米;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0.02元/人千米,并依此类推;为便于操作,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直接加收或降低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即当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0.50元不足1.1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0.50元,油价每升上涨或下降1.10元不足1.70元时,每张票价提高或降低1.00元,并依此类推。
  根据2009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县以上班车客运上限票价中的“燃油附加费”按0.03元/人千米的标准计算;县以下农村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按1.50元/人次加收。如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的上限票价外单独标识应加减的燃油附加费,客运站经营者要及时在车站的醒目位置标注。
  (四)客运线路中有跨高速公路和其它等级道路的,按不同运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
  
  第十八条 全票、儿童票及优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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