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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2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麻疹疫苗后续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妥善处置异常反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麻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发生疑似接种异常反应时,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麻疹免疫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麻疹免疫活动有关工作任务,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具体实施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电、公安、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麻疹免疫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建立技术队伍,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全市麻疹免疫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支持,并具体负责麻疹免疫活动的实施、督导、评价和总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做好托幼机构的动员、摸底和接种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麻疹疫苗质量监管,参与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文化广电部门要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妇联要动员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协助做好儿童麻疹疫苗接种。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开展麻疹免疫活动向人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麻疹疫苗和注射器采购经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解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解决。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及时落实有关经费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麻疹免疫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麻疹免疫活动质量。市政府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影响麻疹免疫活动任务完成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追究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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