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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找矿取得突破。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下半年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范围: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除外)。 (二)地质勘查项目检查:以近两年承担的勘查项目为主,抽查的重点为社会地质勘查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地质勘查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已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2.勘查经费是否按预算投入,是否满足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3.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行为; 4.是否按照相关矿种的地质勘查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执行等。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抽查采取室内检查与野外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自查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提交本单位本次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项目自查情况报告,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 1.地质勘查资质情况自查表; 2.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自评表; 3.2009-2010年地质勘查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抽查 根据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及承担地质勘查项目情况,省厅组织有关地质、物探、化探、钻探、水文等专家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项目开展抽查工作。抽查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按照25%-30%比例确定并通知被检单位。 1.室内检查:主要以普遍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单位地质勘查资质情况;二是全面检查所承担的所有探矿权或地质勘查项目情况,主要以表格形式反映;三是根据所承担的探矿权或地质勘查项目情况,随机抽查4-6个项目的原始地质记录、原始地质编图、勘查资金来源及台帐、项目地质勘查人员及构成等;四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室内监督检查意见。 2.野外抽查: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对地勘单位的资质和部分项目原始地质资料室内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取1-2个项目进行野外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地质勘查工作部署与勘查实施方案匹配情况,槽探、坑探、钻探及地质测量等是否实施及是否与勘查实施方案、是否与室内检查一致等, 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行为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野外实地抽查意见。 通过对地勘单位的资质检查和地勘项目的室内检查与野外抽查,真实反映地勘单位的地勘资质等级、地质工作质量、地质工作诚信等,并对监督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严格规范,包括注销地质勘查资质和禁止在我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以促进我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和地质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时间安排 自查阶段:2010年8月10日-9月10日; 抽查阶段:2010年9月11日-11月15日。 五、有关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一项规模大、任务重的重要工作,也是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能力水平与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一次大检阅,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质勘查单位要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有关规定对照自查,并对在我省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作一次系统清理,请各单位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及附表(含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二)被抽检单位应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地质勘查资质及类别、地质勘查人员及构成、承担地质勘查项目情况、地质勘查项目数量、勘查资金及来源、投入的主要地质勘查设备等)、自查工作报告等。 (三)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配合省厅检查组开展所在行政区内地勘项目的野外实地抽查工作。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此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地勘单位资质监督管理、执业情况、资质认定的的重要依据,也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年检、转让、延续、变更等审查时的基础材料。对于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此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地勘单位执业档案并通过省厅网站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