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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73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委托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问题的函


  中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委托境内部分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的三角、民众、中山城区、翠亨收费站,中江高速公路的港口、东升、横栏收费站和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的坦洲收费站)单向收取非中山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车型统一按车辆轴(轮)数及车头高度等物理参数分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鉴于你市已与珠海、江门两市实施年票互认,以上两市籍的机动车辆凡购买了本市有效年票,通过你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时,凭有效年票缴讫凭证免缴代收的车辆通行费次票。
  
  三、实施高速公路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前,应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
  中山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代收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标准表
  
  
车辆分类 车型分类标准 主要车型车种 收费标准(元)
轴数 轮数 车头高度(米) 轴距(米)
2 4 <1.3 <3.2 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货车 10
2 4 ≥1.3 ≥3.2 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小型客车 10
2 6 ≥1.3 ≥3.2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货车 20
3 6月10日 ≥1.3 ≥3.2 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5
>3 >10 ≥1.3 ≥3.2 重型货车、重型拖(挂)车、40英尺集装箱车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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