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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水利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和国家资源环境调查。了解掌握我市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需求、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等情况,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河流湖泊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水利工程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培训和宣传动员;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2012年7月至12月进行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建立水利普查机构。市政府成立太原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和普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水利普查工作。
  (二)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普查任务,明确普查要求,落实普查责任,安排好工作进度。
  (三)做好普查培训宣传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安排,2010年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水务部门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组织本地区普查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查宣传,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四)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市级普查经费由市水务局根据普查方案提出年度普查工作经费计划,列入市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到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因经费不落实影响全市水利普查进度和质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我市水利普查范围内单位和参与普查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普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太原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毋青松(副市长)
  副组长:朱天晓(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
  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张勇(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吴国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权斌(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崔崇恩(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占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许德茂(市环保局副局长)
  白建国(市城乡管委副调研员)
  赵树林(市水务局总工)
  韩润福(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太生(市统计局农调队队长)
  蔺徐平(太原警备区副参谋长)
  领导组办公室主任:赵树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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