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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法[司]发[1990]6号
【颁布时间】 1990-04-02
【实施时间】 199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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